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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名下唯一房产会被强制执行吗

时间:2024.12.3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当被告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时,在特定条件下是有可能被强制执行的。
倘若这处住房是被执行人以及其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屋,那么一般不会被执行。
然而,若出现以下这些情形,即便它是唯一住房,也可能会被执行。
其一,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其名下还有其他能够满足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其二,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通过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方式来逃避债务
其三,申请执行人依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由此可见,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被告名下的唯一房产就绝对不会被强制执行,必须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判断,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才能确定是否会对其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是申请执行人,小李是被执行人。小李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小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住房偿债。小李辩称这是自己和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屋不应被执行。小朱指出小李的扶养人小胡名下有其他居住房屋,且小李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转让过其他房屋逃避债务,争议由此产生。

案情分析:

1、若小胡名下有其他满足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符合可执行情形。
2、小李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转让其他房屋逃避债务,这种情况下其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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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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