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要是欠债的人去世以后,他的孩子们接手了这个摊子成为继承人的话,那就要依照咱们国家新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来办事儿。简单来说就是,孩子们得拿出来他们继承到的所有财产去还清老爸留下的那堆税、债啥的。可若说,遗产里的钱不够还这债务,也别慌张,孩子们能自行决定到底要不要去还那些超过遗产价值的欠款。但记住,要是孩子们选择不继承遗产,那他们就不用操心去还这些债务。
法院打案子的时候,要是发现那些可能因为一方的行为或者别的什么原因,让判决变得不好执行甚至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话,他们就可以按照对方的请求,给你的东西上把锁。也就是说,假如你这个债权人,因为别人欠了你的钱没还,然后你去告他,那你就可以去找法院,让他们把那个欠债人的财产给保护起来,比如说把他的银行卡给冻住。而且,就算你自己没提出来要这么做,只要法院觉得有必要,他们还是可以自己决定给你的东西上把锁的。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定,继承人应在其所继承之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所负担之法定税务及债务进行全额清偿。此规定表明,若继承人决定承继被继承人的遗产,他们有义务以所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准绳,用以偿还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若遗产价值未能覆盖全部欠债金额,那么继承人有权自主选择不再承担超出遗产价值范畴的剩余债务。
当借债人没办法还钱,而且债主(就是欠你钱的那个人)又去世了的话,那按照咱们国家的《民法典》第570条的规矩来讲呀,就是说如果债主的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者还没有找到,那么这个借债人就可以把他欠的东西先放在一个地方保管起来。但是如果这些东西不适合保存,或者保存它们需要花太多的钱,那这个借债人也可以选择把这些东西卖掉,然后用卖得的钱再去保存。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这个借债人是有权利这么做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时,其所能承受的遗产实际价值将成为其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及债务的上限。换言之,若借款人不幸离世后留下了遗产,那么继承人就必须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全额清偿借款人的债务。若遗产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仅承担遗产价值以内的债务,对于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可选择不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