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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492人
律师解析: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产生的原始基础以及签约主体这两大关键因素上。
首先,从关系产生的源头来看,劳动关系源于雇主与员工之间因提供与接受劳动力而形成的联系;
相比之下,劳务关系背后的根源则是双方针对某一阶段或工程项目中的劳动力需求达成的协议。
其次,参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签约主体仅能由一方为法人或其他具有组织性质的机构,而另一方则必须为劳动者个人;
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无明确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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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 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 更多>>
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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