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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24人
律师解析:
担保债权人并非破产债权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破产债权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1)在破产宣告之前已经成立的、无任何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了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已经成功申报并处于待定状态之中的尚未到期的债权;
(4)由于破产宣告导致经济合同解除给相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5)虽然拥有财产担保,但是其债权金额超过了担保物的价值并且尚未支付的部分;
(6)在票据的发票人或背书记载者被宣告破产后,其所欠的款项已经由承兑方给予支付或者承兑的项目;
(7)被保证人在被宣告破产以前,已经由保证人代替他代为清偿债务的部分也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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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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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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