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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87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期间内,如若发生一方人员受伤害的事件并获取了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金,那么这些赔偿款将被认定为该方当事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
同样地,对于军人的诸如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医药生活补助费等收入,也应视为个人所得,不纳入夫妇共有的财务范围之内。
至于那些由人身权利遭受侵犯后所获的损害赔偿费,由于其具备显著的人身属性,并且主要用来确保受害者正常生活所需的基本花销,因此也只能划归为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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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亲办案件近千件。擅长离婚、继承、析产等各种婚姻家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名人案件。 易轶律师自2014年开始进入财富管理领域,是国内最早一批进入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三联生活周刊》、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曾获律新社年度风云榜“2024年度律界女性领导力人物30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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