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
王蕊律师,女,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目前是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了各类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办案功底,曾办理多起疑难案件并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建设工程等。
咨询该律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人不幸离世,关于他们共有的财产如何进行合理分割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除非双方事先已经作出明确的书面协议,否则在对遗产进行分配之际,必须先从夫妻共有的全部财产中划分出一半份额作为配偶的财产权属,而剩余的另一半则由逝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上述情况下,配偶一方无疑地属于死者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应得的部分。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如夫妻对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遵循平等原则,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但考虑生产来源、个人物品、异地管理等因素作调整。专属性物品归个人,差距大的财产需货币赔偿。彩礼退还、婚前出资导致困难的情况需酌情处理。养植业等产业的财产分割需结合经营状况。共同债务须夫妻共担,不足偿还时协商或司法裁决。债务范围包括共同签字负债、一方事后承认或为家庭生活所负。
对于已故夫妇的财产分配,如生前无特别约定,遗产首先等额分配,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给配偶作为私产,余下为死者遗产。死者的配偶既是财产共有人,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全部或部分遗产。
对于已故夫妇的财产分配,如生前无特别约定,遗产首先等额分配,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给配偶作为私产,余下为死者遗产。死者的配偶既是财产共有人,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全部或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