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立即咨询洗钱罪是指对特定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这种犯罪独立于上游犯罪,旨在惩治对非法资金进行洗白的行为。上游犯罪是被洗钱行为所针对的犯罪,如毒品交易、贪污等。洗钱罪的成立不依赖于上游犯罪的成立,两者有明确界限,不可混淆。
洗钱罪是指对特定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这种犯罪独立于上游犯罪,旨在惩治对非法资金进行洗白的行为。上游犯罪是被洗钱行为所针对的犯罪,如毒品交易、贪污等。洗钱罪的成立不依赖于上游犯罪的成立,两者有明确界限,不可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主体是指对犯罪所得及收益进行隐匿、掩盖的个人或法人团体,而不限于上游犯罪的参与者。上游犯罪指的是贩毒、黑社会组织犯罪等被洗钱行为掩盖的犯罪活动,其主体是实施这些犯罪的行为人。因此,洗钱罪的主体不包含上游犯罪的主体。简言之,洗钱罪的主体是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的行为人,非上游犯罪实施者。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包括挪用公款的,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的前提,只要构成洗钱罪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7种罪:(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