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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样算逃逸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在下列情况下,均可视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行的行为表现:
1、直接知晓交通事故已经发生的当事人,却擅自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当事人虽然承认自身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然而出于自我逃避心理而强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方在饮酒后或者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等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前提下,在报警之后并未按照规定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反而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随后又返回现场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未经报案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并且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后,故意向伤者或其家属提供虚假姓名、虚假住址以及虚假联系方式后便自行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故意躲避调查而选择逃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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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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