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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处罚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4.04.28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行政处罚 阅读:920人
律师解析:
若环保设备未能得到及时且有效的运作,视情节轻重程度,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轻度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会发出警告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而对于重度违法行为,即环保设备操作不当带来严重污染后果的情况,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启动处罚程序,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并做出相应整改,同时处以20,000元到200,000元之间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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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环保设备运作失效,生态环境局将依情节采取措施。轻度违法将受警告及不超过10,000元罚款;重度违法,即设备不当操作导致严重污染,将受责令整改及20,000至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