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立即咨询房屋买卖合同预售书的重要性及法律效力探讨商品房预售协议得以产生效力的基本前提,在于各方就此达成的书面协议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首先,签署协议的各方必须具备清晰的书写和表达能力,以便能够准确地记录和表述各自的意愿和意图;其次,各方在签署协议时所表达的意愿必须是真实且自愿的,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再者,商品房预售协议的具体条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其格式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标准;最后,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各方都不能有任何恶意串通的行为,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也不能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其非法的目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的重要法律契约,规定了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将已建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给购房人,购房人支付定金或房款。它具有强制执行力,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否则所签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但如果在诉讼前出卖方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此类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总之,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出卖方是否持有有效预售许可证明。
无效。若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进行房屋销售的行为所签订的协议一般被视为无效,除非在提起诉讼之前已成功获得预售许可证,方能被判定为具有合法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出卖方如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便与买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然而,若在诉讼发起前,出卖方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被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