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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约定每月26天每天工作8.5小时要支付加班费吗

时间:2024.08.28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497人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我们所实行的乃是每周四十个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度,即劳动者每日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八个小时。
对于那些被单位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且超出这一基准的情况,超过的部分将被视为加班时间,为此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水平的1.5倍作为补偿性的加班工资
尤其当此类情况发生在休息日,则更需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水平两倍的加班工资予以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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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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