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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有什么补偿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181人
律师解析:
若未能签署劳动合同时突然离职,潜在的补偿金额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双倍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开始使用员工之日起,如果超出了一个月但不超过一年都未能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该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此种情况下的员工每月支付相当于其原本薪资报酬两倍的金额作为补偿;通常情况下,这笔款项会计算为11个月份的工资总和。
经济补偿金
假若在此公司服务的时间累积达到一年或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费用作为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服务的时间介于6个月到1年之间,则按照一个整月来计算;反之,若是未达半年就离开了公司,那么应该获得半个月基本薪资的补偿费。
社会保险费:
此外,员工也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交那段工作期间所欠缺的社会保险费。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假如员工在未提前声明的情况下自行结束雇佣关系,实际上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可能需要花费赔偿用人单位由于这种行为而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
但是,最后的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他们必须要提供损失的确切证据,并且能够被证明是由上述行为引起的。
如果确实存在损失,公司有权从员工的薪水中扣除相应的款项来弥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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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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