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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老百姓碰到医疗事故求助哪里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864人
律师解析:
首当其冲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节“医疗损害责任”章节。
其中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包括:
首先,对于医务工作者出现的过失行为,医患双方需共同承担责任,受害者有权向合乎规定的医院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机构存在的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三种免赔化事由(即患者不积极配合诊疗过程、在紧急治疗中已尽最大努力以及受到当时医疗科技限制等因素)也给予了明确说明。接着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重要的法律文件。
它从第十七条开始至最后,清晰地列举了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如何进行索偿以及可索偿的范围等关键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还需要注意到以下两点:
首先,中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指导性作用,但因立法背景等原因,该条例对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方法,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能会有所不及。
因此,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应避免简单照搬引用这一条例。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范畴,也就是说医院需承担标明自己无过失之责任,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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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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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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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璨律师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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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损害责任情形有哪些

    刘璨律师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等等。

    播放量:733 2022-06-09
杨蕾律师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团队专家律师,专为患者维权。同时团队协作,团队内有各类专业律师,保证每位客户拥有两名以上律师为其维权。大量成功案例。青岛市第九届律师协会第一届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青岛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第一届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第九届律师协会第一届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法律援助公益律师。业务范围涵盖医疗健康法律服务(医疗侵权、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化、医院管理规范化、大健康产业)、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尤其擅长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熟悉医院诊疗、护理及病历管理漏洞。同时还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指导,能够为当事人一方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益。典型案例:1、左某诉济阳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案。为济阳县人民法院建院以来鉴定医疗过错最高比例,患方获得赔偿70万元;2、邓某诉青岛大学医疗集团某医院医疗损害案。胎儿自身发育不完全情况下,鉴定取得30%过错比例,患方获得赔偿30万元;3、李某诉沂源县某医院医疗损害案。仅凭病历,在未鉴定医疗过错情况下,患方获得赔偿38万元;4、郝某与山东大学第X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未起诉,以谈判方式为患方争取到价值6万元医疗服务方案;5、朱某、张某诉滨州某医院医疗损害案。产妇及胎儿均获得赔偿。6、曾与团队作为山东省立医院、武警山东总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代理律师,每年为医院处理各类医疗纠纷80余件。理论研讨与培训编写《医疗机构法律风险防控之医患关系篇》、《医事非诉法律业务探讨》等多篇论文;参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立法缺陷及适用混乱》、《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等课题研究。为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机构进行专业法律培训。涉及科目有医疗机构法律风险防控、医务人员法律知识普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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