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调解书当然是适用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民事调解书应当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利息自民事调解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的计算方法是:以债务人未清偿的金钱债务为基础,乘以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再与基础债务相加,即为最终应支付的加倍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受此惩罚,确保公平正义。
在本章,我们将探讨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问题,包括普通债务利息和按比例增加的部分。普通债务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计算,若无规定则不计费。按比例增加的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剩余金钱债务总额乘以每日0.00175%,再乘以延迟天数。起算时间从履行期限结束后开始,分期履行的则从每期到期时开始,无期限的从文书生效之日开始。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或划拔、拍卖等操作完成之日。非被执行人原因导致延迟的期间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