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者的调查工作结束后,应于拘留期结束后的两月之内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然而,这种时间安排并非铁律,因为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能会需要额外的一个月延期。若遇到其他特殊情形,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的特别批准,还可再度延长。总体而言,此类案件的处理期限总计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犯罪嫌疑人为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于实践中并不必然会将相关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若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表明不应对该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依法撤销案件;而对于已经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则应立即宣告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同时还需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发布了批准逮捕令之后,通常情况下会在一个自然月期限内将其转交至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正式的法律起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定,负责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由监察机构或公安部门移交而来的案子之后的一个月之内作出最终裁决;若涉及到处罚较为严重或者复杂程度较高的案件,也可适当延长十五天的时间。
依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当公安部门完成案件的调查并将之整理完毕之后,会在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内把相关信息提交至检察机关。至于涉及到情节严重或异常复杂的案件,其决定的期限可能会被适当地延长半个月。
通常来说,公安机关如果觉得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应当在拘留结束后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让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要是犯罪嫌疑人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结伙作案的,那么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到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批准书后的七天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