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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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要是车辆出了事故,没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定损理赔,保险公司可能就不赔了。不过呢,要是双方私下协议符合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还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事故的详情和损失程度,那保险公司就没权利不赔。所以啊,及时报案并且保留好证据,对顺利理赔来说可太重要啦!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非所有权人驾驶借用车辆全责时,实际使用者担责;若车辆未按规定年检或借用人无驾照,车主有过失则需赔偿。即使车主出借符合资格的车辆,如无明显失责,仍无需负责。反之,车主需对未年检或借用人无照导致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无证驾驶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关系。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负的事故责任,要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者非同一时,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或财产损害,通常由实际使用者负责赔偿。但若所有者管理有过失,如车辆未按规定年检或借给无驾照者,将负相应过错赔偿责任。正常年检并确保驾驶资格的借车行为,所有者无需承担责任;反之,将根据违规情况承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