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咨询该律师网络借贷若未如期偿还,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认定为是诈骗行为,除非贷款人故意逃避债务,或者存在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性行为。而诈骗则涉及到以非法占有所获得财产为目的,进而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欺骗他人交付财物。仅仅因为拖欠款项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这实质上属于民事债务问题,应该通过适当的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合同诈骗罪与电信网络诈骗并不应该被视作等价之物。前者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类别,主要在签署、履行相关合同的进程之中展开活动,罪犯以非法占有为动机,通过编造不实陈述或者故意掩盖真相的手段来获取对方财产。而后者则借助电话、网络此类多媒体传输设施实施远距离诈骗行为。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两种不同的惩罚措施。首先,如若其所涉及到的诈骗金额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则将被认定为触犯《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即“诈骗罪”,对此,公安部门会依据实际情况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处理,并由相应的司法机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电信诈骗的关联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性质上无疑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辅助行为范畴,然而需注意者,此种关联并不意味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所有构成中都必须同时用到上述帮助行为,实际上,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
判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行为,并非取决于借款方最终能否如期偿还欠款,而关键在于其在借贷之时是否具有非法侵占他人物品的意图。倘若借款之初便表明纯粹出于借款用途需要,即便是未能按约归还欠款,亦不能视作诈骗行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唯有诉诸法律途径,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反之,若借款人在筹集资金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富之意图,且采用虚构事实等欺诈手法谋取他人财务,则极有可能被判定犯有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