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借条的
复印件如果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有
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借条的复印件比原件的证明力要弱,
当事人如果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的,也可以依法收集其他的
证据来举证证明本人的主张。我国法律规定
出借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存在
借贷关系需要如下证据:
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
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应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
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
书证的,应提供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
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有
担保人的,应提供
担保合同等证明
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有
抵押的,应提供
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
借条的内容包括:
1、应写清楚
借款人和
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
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
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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