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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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投案自首需要具备两个关键要素,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动投案指的是在司法机关还未发现或虽已发现但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和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交代罪行。而如实供述罪行则要求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如实地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犯罪事实没有被发现。第二、在犯罪的途中自动投案。第三、犯罪事实和嫌疑人都已经确定,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缉拿归案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往投案,第四、犯罪的事实被发现,但嫌疑人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去投案,也是可以构成自首的。
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
自首分为普通与特殊类型。普通自首要求犯罪者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并配合调查。特殊自首限于已被限制或服刑人员,须在符合法律规定主体资格下,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适用于已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其有效性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充分了解的犯罪事实,且罪行性质或罪名不同于已知案件,非重复或夸大既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