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立即咨询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是属于外资企业的,是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我国的外资企业是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一样是一种单独的企业性质,而外商独资又是外资企业的一种,不能将外资企业视作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境外投资区别仅仅只是注册地不同,前者在国内,后者在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或机构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是指境外机构,但我们一般是指大陆人士在境外投资的企业 。
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