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回避关系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事实上,刑事案件中的回避制度也不适用于律师,回避制度主要是针对案件的审判员、侦查员和检查人员的,办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和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等情形,应该主动回避。

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有利害关系是需要回避的;如果法官不回避那么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回避的,只要本案的执行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关系是会影响到法律判决的公正性,这会让对方当事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当事人的亲属、好友等,审判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对与本案当中的利害关系是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与本案的诉讼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关系会影响到最终审判的,都需要回避。

法官如果和律师是夫妻关系的话律师是必须要进行回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如果和诉讼参与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实际上法官应该主动回避,或者对方的辩护律师也有权要求法官回避。

在我国证人和律师是亲属关系的不需要回避,只有和法官、办案人员是亲属关系的才需要回避。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案件人员不需要回避,只有办案人员与案件人员相识的,才需要采取我国的回避原则,进行相关的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