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
江颖静律师,现为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在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商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其办案风格耐心亲切,工作作风严谨细致、高效负责,多次赢得当事人和案件承办单位的好评。 部分成功案例: 遗嘱继承案例:当事人丈夫隐秘立下遗嘱,将当事人因拆迁婚前个人房产获得的二套安置房屋中的一半份额由其家姐继承,成功降低房屋被继承份额,减少数十万元损失。 涉外离婚案例:多年前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奈何离婚结果不被我国行政部门认可,成功使我国法院承认当事人已于多年前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之事实。 房屋买卖案例: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成功帮助获得十余万元资产折损补偿款。 知识产权案例:侵权人未经当事人许可大量复制、发行其作品,成功维权,获得赔偿。
咨询该律师关于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男方不予执行的处理方法在常规的民事争议中,倘若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裁决并判定当事人有义务履行,但是其未能按时执行,您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遗憾的是,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判定问题,强制执行往往难以实施。这是因为孩子与财物有所不同,如果采取强硬措施来执行抚养权的判决,可能会对各方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对孩子将产生深远的损害。
若夫妻离婚之时,子女被判予男方抚养,则女方享有探视之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所述,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视子女的权益,同时另一方负有协助执行的责任和义务。关于如何行使及实施该等探望权利的具体形式与时间段,可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男方取得抚养权时,女方则无权擅自带走孩子。无论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其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纽带都不应因此断绝。在离婚之后,不论子女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照顾,他们仍然属于父母双方的子女。然而,若有未经允许便自行将孩子带走者,这无疑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侵犯到了对方正常享有抚养权的权益,对方可据此向法院申请中止其进行探望的权利。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孩子的抚育问题可经由协议交由夫妇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而相对方则需负起相应的扶养费用支付责任。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认识到,即便父母的生活状况发生了改变,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会因此而彻底消散。
女性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不一定归男方。要考虑孩子年龄、父母经济和生活状况、孩子意愿等。如果男方条件优越有利于孩子成长,那么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但也不是绝对的,关键要看哪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