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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是不是结果加重犯

时间:2024.09.3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67人
律师解析:
是结果加重犯
原则上,被害人的自杀身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例外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这两个罪的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
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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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卓彬律师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

宋卓彬,国家法官学院深造,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协会法律顾问客座教授,中国商业经济联合会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特约研究员。具有近10年的法律服务从业经验。宋卓彬律师携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地产纠纷、群体性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拥有丰富的经验,率团队完成多宗复杂、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并取得卓越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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