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关于交通事故的司法管辖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首先,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属于民法领域内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补偿范畴,因此可依据侵权诉讼的基本原则来确定相关的司法管辖权限。
交通事故责任纷争的司法管辖原则是如何规定的众所周知,交通事故案件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关于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同时,对于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还确立了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进行审理的原则。而侵权行为所在地则包括侵权行为之发生地与侵权行为之结果地两个方面。
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即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必要时再采用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等方法。
交通事故法院管辖权取决于事故地点、被告居住地,当地任意一家法院有审理权,当事人可选其一。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铁路、公路等事故的赔偿诉讼则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早抵达或航空器降落地及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法院管辖权取决于事故地点、被告居住地,当地任意一家法院有审理权,当事人可选其一。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铁路、公路等事故的赔偿诉讼则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早抵达或航空器降落地及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