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
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果双方都认为土地的使用权是自己的,你可以书面要求镇政府或县政府处理,如果政府拒绝做出答复的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告他们行政不作为,让法院判令他们做出处理。如果对方对土地使用权没有争议,就是强占使用,可以直接
起诉对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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