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故意损害他人财产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故意损毁财物罪”之法律条款。倘若被损毁的财物价值较高或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施害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判处罚金等相应刑事惩罚;而如若出现财物损失额度巨大乃至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则其将需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具体的刑罚裁定将会依据财物实际损失价值以及总体犯罪情节等多个方面加以综合考量与判定。
故意损害他人财产被拘留后,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涉及到故意损害他人财产这一严重犯罪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之后,自然应当履行其对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义务。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通常将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是处以相应数额的罚金作为处罚。
关于损毁他人财物的拘留标准若因损害他人财产而导致的损失达到5000元及以上者,便可能面临行政拘留之处罚。这里提到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破坏或损毁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且所涉及金额达到了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才能被视为构成此罪。
若受害人所受财产损害超过1000元,这种情况通常不会涉及到判刑问题。然而,我们必须要指出的是,现行的刑事立案标准并不尽如人意。在我国,当侵权者故意损毁公共或私人财物时,其所造成的损失金额不大、情节轻微,就会被视为普通违法行为。根据最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此类行为可能会导致拘留、警告、罚款等多种形式的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是故意损毁他人财产价值在五百元人民币以上至五千元人民币以下的行为,将受到为期五天到十天的行政拘留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将会被处于为期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惩罚,并且有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