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咨询该律师关于劳动争议的法院地域管辖之法律规定一、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其地域范围内承担管理与处理当地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职责。而关于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原则进行确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法院的具体事宜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之相关法规明文规定如下:第一,任何有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应由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与裁决;若当事双方均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及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则应由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案。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判定无管辖权我们所熟知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乃是专门承担处理劳资纠纷职责的专业机构。其所管控的管控范畴,涵盖了所有在本地区域发生的劳资纠纷。依据现行有效的《劳动仲裁法》规定,对于任何劳资纷争案件,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管辖。
1、在本地区范围内所产生的劳动争议问题,应由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受理及管理。具体来说,这类争议可根据其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点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限进行划分。2、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则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地区域或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够清晰明了,则应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细则关于劳动纠纷的司法受理范畴:该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享有法定权限进行审理;若被告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之地方法院作为案件审判主体。而在进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之前,必须先行向相关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这是启动劳动诉讼程序的必要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