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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必须去男方所在地吗?

时间:2025.05.09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023人
律师解答:
不是。
律师解析:
不一定。起诉离婚不是必须去对方户籍所在地,而是去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经常住所地为被告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址。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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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律师

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纠纷 保险争议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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