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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款逃跑的行为该如何判定罪名

时间:2025.11.22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275人
律师解析:
1.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并卷款跑,数额大的,定职务侵占罪。
2.国家工作人员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卷款跑,构成贪污罪。
3.签合同履行合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对方财物后卷款跑,数额大的,定合同诈骗罪
司法判罪时,要结合主体、行为、款项性质等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一笔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后卷款逃跑。小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某项公共项目时,侵吞了部分公共财物并潜逃。小丽在与小静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理由骗取小静货款后消失。三人的卷款逃跑行为引发了关于如何定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并卷款逃跑,数额若达到较大标准,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小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后逃跑,构成贪污罪。
3、小丽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后卷款逃跑,数额较大的话,构成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主体身份、行为方式、款项性质等综合判断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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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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