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并卷款跑,数额大的,定
职务侵占罪。
2.
国家工作人员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后卷款跑,构成
贪污罪。
3.
签合同、
履行合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对方财物后卷款跑,数额大的,定
合同诈骗罪。
司法判罪时,要结合主体、行为、款项性质等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一笔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后卷款逃跑。小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某项公共项目时,侵吞了部分公共财物并潜逃。小丽在与小静签订
买卖合同过程中,以
虚假理由骗取小静货款后消失。三人的卷款逃跑行为引发了关于如何定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公司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并卷款逃跑,数额若达到较大标准,符合职务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小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后逃跑,构成贪污罪。
3、小丽在
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后卷款逃跑,
数额较大的话,构成
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主体身份、行为方式、款项性质等综合判断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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