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法人股东在
公司破产时,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公司先以全部财产偿债,财产不足时按法定顺序清偿。
2.通常,法人股东仅在未足额
出资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如
认缴100万只
实缴50万,公司财产不足偿债,
债权人可要求其在50万差额内担责。
3.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
承担连带责任,但需有充分
证据才能突破限制。
案情回顾:小许是某公司的法人股东,
认缴出资100万,实缴50万。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进入
清算程序。公司财产在
清偿债务时发现不足以完全偿还,债权人要求小许承担责任。小许认为自己只应承担实缴部分责任,而债权人认为小许应在未足额缴纳的5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债权人还怀疑小许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的行为,但暂无充分证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公司破产清算时先以公司全部财产清偿债务,若财产不足则按法定顺序清偿。法人股东一般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许认缴100万实缴50万,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50万差额范围内担责。
2、若要小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目前债权人
证据不足,不能突破有限责任限制。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