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用工单位无故解除未到期
劳务派遣合同,需按合同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
违约金。
2.派遣单位因自身原因解除,按
劳动者工作年限
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付一个
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付半个月工资;
违法解除则支付
双倍赔偿金。
3.劳动者可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若无法履行,可获
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
违法解除时,能要求恢复
劳动关系或更高
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合同未到期时,用工单位无故将小朱退回派遣单位,解除了派遣关系。派遣单位随后也以自身经营调整为由,解除了与小朱的
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单位不应随意
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则认为有权解除。
案情分析:1、用工单位无故解除与派遣单位的派遣关系,可能需承担
违约责任,应按合同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违约金。
2、派遣单位因自身原因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需依法向小朱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小朱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派遣单位属于违法解除,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朱支付赔偿金。
3、小朱可要求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获得相应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属违法解除,小朱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更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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