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不加重处罚原则,通常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无关。如果案件是因为事实或证据混淆而重审,且没有增加新的指控,那么法院不得加重刑罚。但如果检察机关在重审中补充了新的指控,并且经过严格审查确认,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审判制度中,二审法院有权将案件发回重审。当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发现原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遗漏当事人权益或违反法定程序等严重情形时,可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如公审违规、回避制度未执行、剥夺诉讼权、审判组织不合法等)时,二审法院有权裁定撤销原判,退回原审法院重审,以确保公正审判。
一般来说,发回重审不涉及诉讼费缴纳。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或依法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或当事人未对首次判决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再申请再审,法院需严格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的案件,需要缴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