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若于婚前购置房产且直至婚后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则该房产应被视为婚前财产。尽管从表面上看,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的签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之理解为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持续演变,同时亦考虑到该房屋系由婚前某一方单独投资购置,因此,按照惯例,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可被视为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婚后购置房产如何申请进行个人财产公证婚后购房可能构成个人财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首先是双方在缔结婚姻前签署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得到公正机构核准,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务问题都会依据这份协议来判定,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一方选择用财产协议中的个人财产购入房屋,则该房产将自动转为个人财产;其次是父母为儿女购置房产后再将其赠予,如在婚姻关系确立后,仅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买下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话,那么这座房产将被视为父母对己方子女的纯真赠与,不属于夫妻的共通财产,而是归属于被认定的那一方作为个人财产进行管理和支配。
购买拆迁房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相关事宜拆迁安置房若尚未取得房产证则无法进行合法的买卖行为,因为未经过正式登记的不动产权属变更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针对此类情况下的购房需求,投资者可选择前往公证机构进行相关的交易公证实务,或者等待原业主取得房产证之后再行办理购买拆迁房的交易与过户流程,从而有效地规避潜在的交易风险,防止出现"一房多卖"等欺诈行为。
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婚后购房产权归属的法律问题婚姻期间出售原属婚前所有之房屋后所购置之新房,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首先,若新购房产仍登记于某一方名下,则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视为出资购买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此类房屋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如果新购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缔结婚姻关系前购置的房屋,即使在婚后才进行产权办理,这并不意味着这套房产必然被判定为婚前财产。若在婚前由某一方以个人信贷方式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其归入自己名下,尽管存在着婚后联合还款的情况,但在最终的离婚审判中,该房屋仍应被视为其个人婚前财产。而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份额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价值部分,则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标准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