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放弃
产权登记即放弃对特定不动产的产权主张,不再登记为产权人,也不享有占有、使用等产权权利。
2.若无相反
证据或合法程序,放弃后难以再主张产权。
但放弃需自愿、真实且合法,受
欺诈、
胁迫可依法撤销声明。
3.放弃产权登记要采用
书面形式,保障
法律效力,避免后续
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小朱在小李的劝说下签署了放弃产权登记声明。后来,小朱得知该房产增值迅速,想重新主张产权,小李却以小朱已放弃产权登记为由拒绝。小朱称自己当时是受小李胁迫才签署声明,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放弃产权登记意味着
当事人不再要求将自己登记为该不动产的产权人,不享有基于产权产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小朱签署了放弃声明,若该声明合法有效,其便不能再主张产权。
2、但放弃行为需遵循自愿、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原则。小朱称受胁迫签署声明,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该放弃声明,重新主张对该不动产的产权。同时,放弃产权登记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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