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分包工程价款由
承包方和分包方结算。
承包方和发包方
签合同后,把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方,二者按分包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2.若发包方、承包方和分包方在合同里约定,由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就按约定来。
3.承包方破产或下落不明时,为保护分包方权益,
符合条件下,分包方可向发包方主张价款,但这不是常规结算方式。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小朱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小朱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小胡。通常应是小朱与小胡结算分包工程价款,但小许、小朱和小胡在合同中约定,小许直接向小胡支付部分分包工程价款。后来小朱破产,小胡要求小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价款,小许以只应按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承包方与分包方形成独立的分包
合同关系,应按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包方与分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本案中若没有特别约定,应由小朱与小胡结算。
2、但本案三方有约定,发包方小许直接向分包方小胡支付部分工程价款,应依此约定执行。
3、承包方小朱破产,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分包方小胡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小许主张工程价款,但小许是否应支付剩余全部价款,需看是否满足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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