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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污染的诉讼的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5.09.03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阅读:1113人
律师解析:
我国城市环境污染诉讼主体有两类:
法律规定的机关:
依据法律,对污染环境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能向法院起诉
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省、市地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或受委托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部门可作原告。
有关社会组织: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需在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超五年且无违法记录

案情回顾:

某城市出现严重环境污染问题,河水恶臭、空气污浊。小胡所在的环保社会组织欲针对该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而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也准备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小胡的社会组织认为自己有资格维权,政府部门认为自己才是合适的诉讼主体,双方就谁有权提起诉讼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属于此类主体,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也可针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若小胡所在的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同样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者并非只能一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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