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跟团游时,若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未警示危险区域、未提供防护措施,致游客摔伤,依相关法律,旅行社要担责
赔偿。
2.景区管理不善,像地面湿滑无警示、设施老化松动,导致游客摔伤,按法律规定,景区需承担责任。
3.游客因自身疏忽、违规而摔伤,通常自己负责。
要是第三人行为致游客摔伤,由第三人担责;
管理者或组织者没尽到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参加跟团游,在景区游玩时不慎摔伤。小朱认为旅行社未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景区地面湿滑也未设警示标识,应承担
赔偿责任。旅行社则称已尽到提醒义务,是小朱自身疏忽导致摔伤,责任应自担。景区表示设施并无问题,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若其确实未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景区地面湿滑未设警示,存在管理不善问题,需承担责任。
3、若经调查是小朱自身疏忽大意、违反规定等自身原因导致摔伤,责任一般自担。若有第三人行为造成小朱摔伤,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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