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拖欠30万工程尾款不算
犯罪,这是民事违约。
发包人和
承包人有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需按约定付款,拖欠尾款就违约了,承包人可协商、调解、
仲裁或
诉讼追款。
2.要是法院判决或仲裁后,发包人有能力支付却不执行,
情节严重会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若发包人
签合同、
履行合同时,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欺诈承包人投入工程资金,可能涉嫌
合同诈骗罪。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承包人承接了小胡发包的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小胡应支付小朱工程尾款30万。然而小胡却一直拖欠该款项,小朱多次协商无果。小朱认为小胡是恶意拖欠,而小胡称自己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故意不支付。小朱遂考虑通过法律途径
追讨尾款。
案情分析:1、一般来说,小胡拖欠工程尾款30万属于民事
违约行为。因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建设工程
合同关系,小胡应按约定支付
工程款,其拖欠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小朱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追讨。
2、若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小胡有能力支付却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小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
欺诈行为骗取小朱工程投入,则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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