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咨询该律师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通常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然而,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性导致债权人损失、非货币资产评估价值远低于章程约定、或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出资方可能面临连带责任。具体来说,滥用法人地位、非货币资产捐赠者需补足差额、以及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的一人股东,需对公司债务共同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以下情形下需要对公司承担责任:一、出资不到位;二、虚假出资;三、抽逃出资;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八、提供虚假报告骗取公司注销;九、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主要有以下法律或司法解释性规定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有: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2.遵守公司章程;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1.公司未经合法清算注销,债权人可向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追索。法院应支持此诉求。 2.公司无财产、无账目或拒提供账目时,股东可能滥用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并追究受让方连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