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立即咨询合同签署后的附加条款是否违法鉴于此,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另行约定附随条款是否为合法行为,关键在于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这些严苛的条件包括了两项重要内容:首先,所添加的附随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且自由意志的表现形式,不得违反任何关于法律限制的规定;其次,若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存在欠缺或不公允之处,经由公平公正的讨论与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可确立补充性的劳动合同内容。
签署劳动合同时,可以附加合法条款,但需满足条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原合同有遗漏或不合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签署的额外合同也具法律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附加条款无效。
被胁迫签署属于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必须要本着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不得有欺瞒或者胁迫的情况存在,否则即使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申请不生效,否则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协助解决,依法维权。
合同已经到期限,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续签录用,按照《劳动法》是合法的。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