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治安管理中“6个月未被发现”,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的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发现该行为。
此依据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2.“发现”的标准是公安机关知晓
违法行为存在,不看是否查明
行为人。
通过
报案、举报等途径知道有
违法发生,就算没查明违法者,也视为已发现。
3.起算点一般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算;
若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行为结束日起算。
超6个月期限,不再给予
治安处罚,如非法持
管制刀具5个月,从结束持有日算期限。
案情回顾:小胡非法持有管制刀具长达3个月,期间未被公安机关发现。3个月后小胡不再持有该管制刀具。又过了7个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知晓了小胡曾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一事。小胡认为事情已经过去这么久不应再受
处罚,而公安机关认为虽持有行为已结束,但仍要对其进行处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6个月未被发现”指违法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公安机关未发现该违法行为。“发现”以公安机关知晓违法行为存在为标准,不以查明违法者为必要。
2、对于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起算点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小胡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属有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从其结束持有刀具之日起算6个月期限。小胡结束持有刀具后7个月公安机关才发现该行为,已超过6个月期限,所以不应再给予小胡
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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