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二审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也就是在二审中发现法院管辖以及应该由特定法院审理而没有审理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的规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规定,管辖权异议裁定期通常为15个工作日。法院应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裁定。如对裁定不满,可上诉至第二审法院,由其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书面裁定。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提出。法院将严格审核异议,如异议充分,将撤销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院重新申请;如异议不符实际,将裁定驳回。申请人不满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异议或复议不影响执行工作。
法院制定答辩期管辖权异议的可以提出来的;只要确定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可以与答辩状一并的提出来,从而无需单独提出异议的申请,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该主张,法院就需要依法的审查。
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自己的异议,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照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应诉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