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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本条可以看出,工伤保险不仅可以本地参保,异地也可以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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