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意义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因健康原因和医疗行为导致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保险、护理保险以及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 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
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
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
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