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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费由谁承担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除了需要提供担保以外,还需要支付财产保全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1、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5、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6、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民事诉讼用于解决各类的民事纠纷,而民事纠纷案件的类型众多,故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费用标准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类型或所涉及的财产保全金额而定。当然申请财产保全也是有时限要求的,如果申请者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侵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法院可撤销财产保全申请。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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