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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有所区别,目前江苏省的规定是用人单位须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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