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
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
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
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
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