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非因工负伤、因
病退休的二级残疾人员死亡待遇各不相同。 一、因工致残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致残评定为二级
伤残的职工
退休后死亡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发给其近亲属: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6个月支付。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标准发放。 二、非因工负伤或者因病致残 二级残疾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与普通退休职工无异。 按《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
退休金8个月计发。 对此,建议咨询当地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