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被
继承人的
死亡证明,产权证书,继承人分割房产的公证书,
身份证据,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因
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互换合同、
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