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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第一次土地承包补贴政策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和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规定,依法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但是,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不得超出被继承人的承包期限。被继承人的承包期限满后,继承人要求继续承包的,要同原发包方重新协商并签订新的承包合同确定。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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